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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技术高管未履职造成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被认定违法?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64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用人单位以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2. 入职新单位不满1年的劳动者,能否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6456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以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承担三重举证责任:一是已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工作成果标准、考核要求;二是劳动者确实存在严重违反岗位职责的失职行为;三是该失职行为直接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可量化、可举证的重大经济损失。本案中某公司仅提交了人事任命文件,未明确约定杨某的技术产出要求、管理职责考核标准,也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因此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其次,劳动者只要能证明此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无论是否在现单位工作满1年,都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杨某提交的社保记录已证明其连续工龄符合要求,因此入职不满1年也有权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杨某2024年1月12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无人驾驶平台负责人、技术总监,试用期月工资6.4万元,转正后月工资8万元。2024年10月22日,公司以杨某长期未履行岗位职责、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杨某就此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4206.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2068.96元。公司不服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94206.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1517.24元,公司仍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公司以杨某未履职、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2. 杨某入职不满1年,是否有权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需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既未举证证明已与杨某明确约定岗位职责完成标准、技术成果要求,也未举证证明杨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实际的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解除行为违法;杨某已提交社保记录证明其入职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公司未安排休假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京03民终16456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针对高管、核心技术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中明确约定具体的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标准、重大损失的认定金额,日常工作中留存考核记录、履职沟通证据,避免仅凭模糊的“未履职”“造成损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极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第二,对劳动者而言,只要能证明此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社保或工资记录,即便入职新单位不满1年也有权主张年休假,单位未安排休假的可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按照日工资的300%计算,包含正常工作期间已发放的工资)。第三,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后果,建议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决定前充分评估证据完整性,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意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