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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入职手续也算事实劳动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65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入职通知后,尚未完成入职手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付工资、随意解除用工关系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6514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动关系的核心判定标准是用工事实,而非是否完成入职手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属于其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双方就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否则需要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真实案例

某公司于2023年7月通知许某通过面试,要求其7月20日入职,岗位为商务经理,约定月工资标准20000元。许某入职后,尚未完成全部入职手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按照公司要求参与工作沟通、外出拜访客户,2023年8月7日被某公司移出工作群。某公司主张许某未完成入职手续、未提供实际劳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提交的入职通知、工作沟通记录、考勤相关记录可以证明其实际接受某公司管理、提供了属于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某公司作为用工管理方未举证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的合法依据,故认定双方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8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某公司支付许某该期间工资11818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651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劳动者而言:收到入职通知后要妥善留存招聘沟通记录、工作群沟通记录、考勤打卡记录、工作成果交付记录等材料,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完成入职手续,只要存在实际用工事实,就可以凭借上述证据主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违法解除赔偿等合法权益;
  2. 对用人单位而言:通知劳动者入职后即进入用工管理范畴,不得以“未办入职手续”为由规避用工责任,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标准与考核规则,解除劳动关系需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等法律风险;
  3.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需承担用工管理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若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出勤情况、解除原因等,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