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连续签3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遭辞退能要违法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65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劳动者已经和劳务派遣单位连续订立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工单位无合法依据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否有权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用工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653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的劳动权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且主动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单方到期终止。其次,用工单位无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符合法定退回情形的,退工行为违法,由此导致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需要对违法终止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8年7月,张某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北京某医院从事护理工作,先后三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末次合同期限至2024年8月31日。2024年7月张某书面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随后某医院以张某违反规章制度、考核不合格为由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随即通知张某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
争议焦点
1. 劳务派遣公司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终止?2. 某医院是否需要对违法终止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3. 未休年休假工资核算是否准确?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已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劳务派遣公司单方终止合同属于违法;某医院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存在违规违纪、考核不合格的情形,退工行为无合法依据,应对违法终止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某医院提交的休假记录存在修改痕迹且无法提供原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按核算的未休年假天数支付工资。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某医院、某劳务派遣公司的全部上诉,维持原判:某劳务派遣公司于判决生效7日内支付张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23288元,某医院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某医院于判决生效7日内支付张某2024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066.8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6535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权益受法律同等保护,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可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续签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 用工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退工的,需同时举证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劳动者确实存在违规行为、退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退工,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举证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若用工单位提交的考勤、休假记录存在修改痕迹、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若因法律知识不足对术语表述存在误差(如将“违法终止”表述为“违法解除”),只要诉求本质是主张单位违法辞退的赔偿金,法院不会仅因表述问题驳回诉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