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6万违约金逾期就赔,法院为啥只支持1万?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657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明确约定了违约金金额,用人单位逾期付款构成违约的,法院是否有权酌减约定的违约金金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657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的协议,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就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义务。但我国民事法律对违约金制度采用“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若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方提出违约金过高抗辩的,法院有权结合违约情节、过错程度、守约方实际损失等因素,对违约金金额进行酌减。本案中双方虽约定违约金为6万元,但用人单位第一笔款项仅逾期2天支付,劳动者也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与6万元相当,因此法院酌定违约金为1万元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真实案例
吕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24年3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分两笔向吕某支付经济补偿共6万元,2024年4月15日、5月15日各支付3万元;同时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上述6万元金额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协议签订后,某公司第一笔3万元逾期2天支付,第二笔3万元未按期支付,吕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差额3万元及违约金6万元,仲裁委支持了吕某的全部请求。某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某公司的违约情节、吕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酌定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吕某上诉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酌定金额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6577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建议明确约定付款时间、金额、违约责任,但违约金金额不宜过分高于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通常不超过欠付金额的30%),否则即便有明确约定也存在被法院酌减的风险;
2. 若用人单位逾期支付解除协议约定的款项,劳动者要注意留存自身因逾期产生实际损失的证据,包括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因逾期付款产生的额外支出凭证等,以便主张违约金时能够获得足额支持;
3. 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协议后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若认为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主动举证证明违约金金额远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