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轮流签劳动合同能逃避用工责任?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66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多家关联公司交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交叉进行用工管理,能否以此规避用工责任?混同用工情形下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对劳动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6642号生效判决分析:司法实践中认定混同用工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一是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如股东、董监高人员重叠、经营场所或业务范围重合等;二是用工管理存在混同,如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直接管理人员未发生实质变化,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用工指令存在交叉安排;三是劳动者劳动关系主体变动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符合上述要件的,应当认定为混同用工,各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混同用工主体中的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靳某于2023年8月9日入职某2公司,后先后与某3公司、某1公司签订多份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对接的管理人员均未发生实质变化。某3公司与某1公司监事均为同一人,某2公司直至2024年8月仍为靳某投保商业保险。2024年12月27日,某1公司以“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靳某的劳动合同。靳某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三家公司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4年年终奖等款项。
争议焦点
1. 某2公司、某3公司、某1公司是否对靳某构成混同用工?2. 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靳某2024年年终奖?3. 某1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三家公司存在监事重叠、用工管理交叉、靳某工作内容未发生实质变化,符合混同用工的认定标准;其次,靳某提交的聊天记录与公司发送的年终奖通知可相互印证存在年终奖约定,公司未举证证明无需发放年终奖的合法依据,应当按约定支付;最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定情形,公司未举证证明解除的合法依据,属于违法解除。此外,某3公司一审判决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其唯一股东王某应承担原某3公司的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2公司、王某、某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靳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27日期间年终奖45497.27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5000元,驳回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6642号
- 案由: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劳动者而言:
1. 遇到用人单位安排与不同关联公司轮流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必留存好工作聊天记录、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工作任务安排证据,重点证明自己的工作内容、管理主体未发生实质变化,便于后续主张混同用工连带责任;
2. 关于劳动报酬、年终奖、绩效考核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约定,尽量留存书面或电子沟通记录,避免口头约定无法举证;
3. 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务必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解除通知,留存解除事由相关证据,便于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对企业而言:
1. 关联公司应尽量实现人员、业务、财务、用工管理的独立划分,避免通过轮流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规避用工责任,否则极易被认定为混同用工承担连带责任;
2. 若因经营困难需解除劳动合同,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经济性裁员需满足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擅自解除;
3. 公司注销需严格履行法定清算程序,股东切勿通过简易注销逃避公司债务,否则需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