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降薪安排待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665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明确协商一致,单方调整薪酬档位降低工资、单方安排员工待岗是否合法?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该如何维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665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降薪属于劳动合同核心内容的重大变更,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薪酬不仅需要劳动者履行内部审批流程,还必须明确告知劳动者薪档对应的具体工资标准,且相关薪酬、考核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单方降薪不具备合法性,应当补足工资差额;其次,用人单位单方安排员工待岗的前提是企业确实存在停工停业的客观情况,且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仅以岗位取消为由单方要求劳动者待岗并发放待岗工资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仍需按照原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新案例
张某2020年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规划设计部门给排水设计师,双方约定月工资标准为18240元。2024年8月某公司发起薪酬调整审批单,将张某薪档从13档调整为8档,张某在内部审批流程中点了同意,但某公司未告知该薪档对应的具体工资标准,也未向张某公示2024版《员工薪酬管理办法》。2024年10月某公司又以业务调整、张某所在岗位取消为由,单方通知张某待岗,张某明确表示拒绝。张某2024年8月工资降至13350元,9月、10月工资仅为4493.19元,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足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张某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某公司未举证证明降薪、待岗的合法性,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需支付张某2024年8-10月工资差额合计32383.6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6655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劳动者而言:1. 遇到用人单位发送的薪酬调整、待岗通知时,务必仔细核实内容,不要随意签字或点击同意,对调整内容有异议的要及时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并留存好沟通记录;2. 日常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可作为维权依据;3. 就工资差额与单位协商不成的,要在1年仲裁时效内及时申请劳动仲裁,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对用人单位而言:1. 调整劳动者薪酬、安排待岗属于劳动合同重大变更,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相关薪酬、考核制度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制定,并留存公示、培训的证据;2. 调整薪酬时要明确告知劳动者调整后的具体工资标准,不能仅要求劳动者走内部审批流程而不说明薪酬变化情况;3. 安排员工待岗必须是企业整体停工停业的客观情况,不得针对个别劳动者随意安排待岗,否则将承担补足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