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拿提成且时间自由,装修业务员还能认定劳动关系并要提成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75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与业务员没有签劳动合同,业务员主要靠客户签约后的提成取得收入,并且工作时间相对自由。公司能否据此主张双方只是“商务合作”或“中介关系”,从而否认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提成?
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京03民终17586号劳动争议案件中,某公司就提出了类似抗辩:储某只是帮助公司介绍装修客户,双方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且争议订单最终由公司其他人员跟进签约,因此不应认定劳动关系,也不应支付提成。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7586号生效判决分析:提成制、工作时间灵活,并不当然排除劳动关系。法院判断劳动关系,不只看双方有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只看公司如何命名双方关系,而是重点审查三点:主体是否合格、劳动者是否为公司业务提供有报酬劳动、劳动内容是否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本案中,储某从事的是装修业务客户引荐、沟通等工作,该工作属于某公司的经营业务组成部分;某公司也曾向储某支付过其他客户签约后的提成。法院据此认为,储某向某公司提供了有报酬劳动,双方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
对于提成19600元,关键不在于公司后来是否安排其他人员继续沟通,而在于储某是否已经对客户签约起到促成作用、双方是否存在提成约定,以及公司是否能拿出明确的提成核算规则或不支付依据。本案中,储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其参与并促成签约,某公司又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笔签约不应计提成,最终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征和律所认为,本案对用工单位的提醒非常直接:如果企业实际让人员参与主营业务、按业务成果支付报酬,却没有书面合作协议、考勤管理规则、提成结算规则和客户归属规则,一旦发生争议,企业单方称“只是合作”“只是中介”,未必会被法院采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公司从事装修相关业务。储某主张其于2024年12月8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将小区内有装修意向的客户引进公司并协助洽谈。如果客户与公司成功签约,某公司按照装修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提成。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保。
储某主张,其曾引荐客户刘某并辅助公司人员商谈,后刘某与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合同金额为288800元,某公司应支付提成19600元。某公司则主张,双方是口头协商的商务合作关系,储某不受公司考勤和制度约束,是否拉业务、何时拉业务均由其自行决定;并且该客户最终是在储某停止合作后,由公司其他人员重新报价、重新制定方案后签约,因此储某不应获得该笔提成。
争议焦点
本案最大争议焦点是:储某与某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普通商务合作、中介关系;如果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是否应支付储某销售提成19600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储某与某公司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某公司曾向储某支付过此前介绍完成签约客户的提成,能够体现储某向某公司提供了有报酬劳动;储某提供的劳动也属于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因此,一审法院采信储某关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
关于提成,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储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体现其确实提供实际劳动并促成签约。对于劳动者工资核算情况,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某公司未举证证明核算提成的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支持储某要求支付提成19600元的请求。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某公司曾向储某支付过介绍完成签约客户的提成,储某从事的业务属于某公司的业务范围,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储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其促成签约的事实,双方之前也达成支付提成的约定,某公司未提交该笔签约不应支付提成的依据。因此,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应向储某支付提成19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758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向储某支付提成19600元。
-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提成制销售、装修业务员、渠道人员、项目拓展人员等岗位,常被企业包装为“合作”“兼职”“顾问”“中介”。但在诉讼中,法院通常不会只看名称,而会穿透审查实际履行情况。企业和劳动者都应提前固定证据,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
1. 对企业:不要只用“合作”二字替代用工管理
如果企业希望建立的是民事合作或中介关系,应当签订清晰的书面协议,明确客户来源、促成标准、提成比例、结算节点、终止后订单归属、是否接受考勤管理、是否适用公司规章制度等内容。否则,一旦人员长期参与公司主营业务并按业绩取得报酬,仍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 对劳动者:提成争议的关键是证明“约定”和“促成”
主张提成时,应尽量保存入职沟通记录、客户引荐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报价沟通记录、客户到店或到公司记录、签约信息、历史提成发放记录等。尤其是提成比例、结算条件、客户归属,应尽量通过微信、邮件、工作群确认,避免只停留在口头承诺。
3. 对双方:提成核算规则必须可执行
本案中,某公司强调业务员应全程跟单、合同中备注姓名才可计提成,但未能用充分证据证明该规则已经明确适用于储某,亦未能证明争议订单不应支付提成。征和律所建议,用人单位应形成书面的提成制度,并让相关人员确认签收;劳动者则应关注提成规则是否存在“离职后不发”“未回款不发”“未备注不发”等限制条件。
4. 其他相关风险: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可能引发连带争议
本案主要审理的是劳动关系和提成支付问题。实务中,如果劳动关系被确认,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违法解除、工资差额等问题,也可能进一步引发争议。企业应及时规范用工,劳动者也应在仲裁时完整评估请求项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