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拘留后拒交证明被公司以旷工解雇算违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786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未到岗,后因合理顾虑未向用人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7861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首先,劳动者未到岗是因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主观上没有旷工的故意;其次,结合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同案的事实,足以推定用人单位知晓劳动者被拘留的情况;第三,劳动者已就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认定旷工。此外,法院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仅以解除通知载明的事由为准,用人单位事后补充的劳动者涉嫌其他违纪、犯罪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刘某2008年12月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库管,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2月27日,刘某在公司工作区域内被公安机关带走配合调查公司员工涉嫌保险诈骗一案,直至2023年4月4日取保候审。2023年4月5日后刘某多次要求返岗,公司要求其提交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文书,刘某因之前身份信息被公司用于涉案事项,担心公司再次滥用信息拒绝提交。2023年8月28日,公司以刘某旷工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待岗期间工资,仲裁委支持其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一审、二审。
争议焦点
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刘某未到岗系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所致,无旷工主观故意,结合公司法定代表人也配合同案调查的事实,公司对刘某被拘留的情况应当知晓;刘某已就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公司径行以旷工为由解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解除通知仅载明旷工事由,诉讼中补充主张刘某涉嫌保险诈骗、侵占公司财产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8782元、2023年4月5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工资及基本生活费9472.8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786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用人单位而言:1. 员工因被采取强制措施未到岗的,建议先向公安机关核实相关情况,不要直接认定为旷工;2. 要求员工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明确告知文件用途、保密承诺,打消员工顾虑;3. 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应当固定全部合法事由并明确写入解除通知,事后补充的解除事由不会被法院采纳。
对劳动者而言:1. 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岗的,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告知情况,保留沟通记录;2. 向用人单位提交个人相关司法文书时,可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收件回执,注明用途;3. 遭遇违法解除时,应当及时收集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流水、解除通知等证据,在1年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