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交正规医院病假条公司不批准按旷工解除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80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持有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条并履行了请假手续,用人单位以病假不合理、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病假工资差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8001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劳动者提交的病假条如果是具备合法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且已按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请假手续的,原则上应当认定病假真实有效,用人单位无权仅以病假时长过长、不符合常理为由拒绝批准病假;其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病假期间要求返岗,未说明返岗的合理性、紧迫性的,不得据此认定劳动者构成旷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同时需足额补足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田某2015年11月入职某公司,2021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11月起因身体不适持续向公司提交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条请病假,公司批准了2023年7月16日之前的病假,之后以病假不合理为由不予批准,两次发通知要求田某返岗被拒后,于2023年11月以田某旷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某公司以田某病假不合理、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观点
田某已提交有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条且履行了请假手续,某公司无证据证明病假存在造假情形,要求田某返岗未说明合理性及紧迫性,以此认定旷工并解除劳动关系缺乏合法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同时应当按规定补足病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驳回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需于判决生效7日内支付田某工资差额6464.23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114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800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用人单位而言:1. 对劳动者提交的病假条存疑的,应当主动向出具病假条的医疗机构核实真伪,或提交证据证明病假条存在造假情形,仅凭主观认为病假不合理不能作为不批病假、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2.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要求病假期间劳动者返岗的,应当明确说明返岗的合理性、紧迫性,不得随意要求病休劳动者返岗并据此认定旷工;3.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得随意克扣。
对劳动者而言:1. 请病假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诊,保留好就诊记录、病假条、缴费凭证等材料,按公司规定的流程履行请假手续,留存好请假的沟通记录;2. 遇到公司违法不批病假、克扣病假工资、违法解除的,及时留存证据,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