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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困难单方面降薪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808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单方面调整劳动者薪资,未取得劳动者明确书面同意的,是否需要补发工资差额?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主动离职的,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808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核心条款,降薪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生效,即便用人单位存在经营困难的客观情况,也不能仅凭内部民主表决就直接对劳动者降薪,必须取得劳动者个人的明确同意,劳动者未明确提出异议的“默示状态”不视为同意降薪。其次,若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真实案例

王某2022年10月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产品策划,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月工资为税后23000元。2023年11月,某公司以实际控制人被抓、经营困难为由,主张降薪方案已经全员民主表决一致通过,自当月起将王某工资调整为税后10000元,但未提交王某明确同意降薪的有效证据。王某出勤至2024年7月27日,因某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差额提出离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及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同意降薪,判决某公司支付王某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7月27日工资差额103408.0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2068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证据支撑,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8085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用人单位而言,经营困难确需降薪的,需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首先就降薪方案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确定方案;其次必须与每一位劳动者单独沟通,取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文件,聊天记录中的模糊安慰性表述、劳动者未及时提出异议均不能视为同意降薪的有效证据,且降薪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对劳动者而言,遇到用人单位单方面降薪的,应当第一时间通过书面方式(邮件、工作群消息、书面函件等)提出异议,不要默认接受降薪;若用人单位确有拖欠工资的情形,可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沟通记录等证据,以单位欠薪为由主动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