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员工外勤审批不合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86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以员工外勤审批存在流程瑕疵、试用期未达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仲裁未到庭后再次起诉是否符合法院受理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8610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案涉用人单位的两项解除理由均不成立:第一,关于外勤审批不合规的主张,考勤系统由用人单位管理配置,即便出现员工自行审批的情况,也是用人单位系统设置漏洞导致,且员工提交的外勤申请有明确事由,用人单位此前也未对考勤情况提出异议,不能以此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考勤制度;第二,关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主张,用人单位未明确告知劳动者岗位录用条件、未制定可量化的考核标准,仅以“高薪岗位隐含能力要求”主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关于仲裁程序问题,若劳动者能够证明未收到仲裁开庭通知,且用人单位无法举证仲裁机构已有效送达的,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劳动者的起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真实案例
王某2023年11月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产品与业务拓展高级总监,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标准24000元,试用期工资20400元/月。2024年5月,公司以王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外勤审批不合规违反考勤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扣发王某2024年4月24、25日工资。王某不服仲裁不予受理决定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考勤系统由用人单位管理,王某的外勤申请有明确事由且系统显示审批通过,公司无证据证明王某伪造考勤,扣发工资无依据;公司未明确告知王某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无法证明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行为违法。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支付王某2024年4月24、25日工资差额1854.5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4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861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用人单位而言:一是要明确各岗位录用条件,员工入职时需签字确认知晓,试用期考核标准要清晰可量化,避免以主观判断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要定期排查考勤、审批等办公系统的漏洞,发现流程问题及时调整并公示告知全体员工,不能将系统设置疏漏的责任转嫁到劳动者身上;三是对劳动者的考勤异常、工作不达标的情况要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存沟通记录,避免长时间默许后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对劳动者而言:一是要注意留存审批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若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况,可作为维权依据;二是仲裁阶段要注意查收开庭通知,若确实未收到通知导致未到庭的,要留存相关证据向法院说明情况,不会直接丧失诉权;三是外勤工作要注意留存工作痕迹,避免因无工作产出证明引发考勤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