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微信沟通工资不一致以哪个为准?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91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后续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协商的工资标准不一致时,应以哪份为准?劳动者签署了载明“无任何劳动纠纷”的离职申请后,还能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欠付的工资差额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916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即便未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变更后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且有证据证明双方已实际达成合意的,变更内容合法有效。其次,公司监事如果实际参与薪资协商、履行薪资管理对接职责的,其作出的相关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最后,劳动者签署的“无任何劳动纠纷”类的离职声明,若有充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欠付劳动报酬的事实,该声明不能排除劳动者主张合法权益的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5月21日姚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月工资23840元、转正后月工资29800元,姚某正常工作至2024年6月17日离职,工作期间某公司共计发放工资21286.16元。姚某主张双方实际约定月工资为税后5万元,提交了其与公司财务、监事戴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曾就税后5万元的工资标准进行过测算协商,姚某离职后索要工资差额时戴某未提出异议。某公司则主张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准,监事无权代表公司决定薪资,且姚某签署的《离职申请》载明“此后本人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经济纠纷”,不应支付差额。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已就工资标准变更为税后5万元达成一致,监事戴某实际参与薪资管理对接,其行为属于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部分为业绩考核奖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姚某签署的无纠纷声明不足以对抗用人单位欠付工资的事实。
裁判结果
驳回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某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姚某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6月17日期间工资差额24173.8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916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劳动者而言,入职时若口头约定的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一定要留存好与公司人事、高管、财务沟通薪资的聊天记录、录音、薪资测算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约定为由少发工资;签署离职文件时,若用人单位存在欠付工资、未缴社保等情形,不要轻易签署“无任何纠纷”的声明,即便已签署,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欠付事实的,仍可依法主张权益。
- 对用人单位而言,若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工资标准,建议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内容;同时要规范内部管理人员的权限,避免监事、普通管理人员的口头或微信承诺被认定为公司意思表示,产生不必要的用工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