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称员工是项目负责人个人雇佣的能不认劳动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931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行业普遍采用项目内部承包的经营模式,若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系项目负责人个人雇佣、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该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9312号生效判决解答:用人单位以“项目系负责人个人承包、劳动者系个人雇佣”为由否定劳动关系的,需结合招聘主体、管理权限、劳动属性等核心要件综合判断,若项目负责人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开展招聘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即便存在内部承包协议,也不能推翻劳动关系的认定。内部承包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模式,仅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秦某作为某公司的负责人,以公司名义招聘杨某并进行日常管理,杨某提供的施工技术服务属于某公司的核心业务范围,劳动报酬亦由某公司员工或秦某本人支付,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某公司提交的《内部风险责任承包合同》仅能体现其与第三方或内部人员的承包约定,不足以否定秦某履职行为的职务属性,因此法院未采信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真实案例
2024年6月25日,某公司负责人秦某招聘杨某担任施工技术员,工作地点为济南市某地产项目,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杨某由秦某直接管理,工资分别由某公司员工李某、秦某本人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发放。
2024年10月,杨某以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杨某请求后,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案涉项目系秦某、裴某向浙江某某集团承包,杨某系秦某个人雇佣,与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工资差额及二倍工资。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秦某系某公司负责人,其招聘、管理杨某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杨某提供的劳动属于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某公司提交的内部承包合同不足以否定劳动关系,因此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需支付杨某工资差额548.39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073.0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9312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用人单位而言,内部承包模式不能规避用工主体责任。若采用项目承包模式,需明确区分单位用工与承包方个人用工:若确需由承包方自行招用人员,应当要求承包方具备独立用工主体资格,或在招聘时明确告知劳动者雇佣主体、留存相关告知凭证,避免由单位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开展招聘、管理,否则将被认定为单位用工,承担相应的用人单位责任。此外,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应当全面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证据若无合理理由,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 对劳动者而言,项目用工过程中应当注意留存招聘沟通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工牌工装等能够证明用工主体的证据,即便被个人招用,只要招用人具有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管理人员的身份,即可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只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不得以“属于个人雇佣”“系临时用工”为由拒绝支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