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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93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早年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仅凭借岗位操作证、同事证人证言、部分时段工资流水,能否主张确认多年前的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9332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中,劳动者的举证能力通常弱于用人单位,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用工事实,举证责任就会转移至用人单位一方。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劳动者的主张,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某提交的司炉操作证明确载明单位为某公司分公司的仓库,还有两位在职/退休同事的证言佐证,加上后续的工资发放流水,已经形成完整的初步证据链,某公司无法提供员工名册、早年工资发放记录等反证,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2001年入职某公司下属分公司的通州仓库,岗位为装卸工,后经单位培训取得司炉操作证,工作期间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02年通州仓库划归某公司直接管理,2004年工作地点搬迁至某中心办公,李某工作至2005年7月主动离职。

争议焦点

李某要求确认2001年9月30日至2005年7月15日期间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仅认可2004年6月至2005年7月有工资流水记录的时段存在劳动关系,否认此前的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李某提交的司炉操作证、两位同事的证人证言、工资流水已经形成初步证据链,能够证明其用工事实具有连贯性。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员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但其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推翻李某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李某与某公司2002年1月4日至2005年7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京03民终19332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劳动者而言,日常工作中要注意留存各类能够证明用工关系的材料,包括工作证、岗位操作证、工服、工资发放记录、与单位管理人员的沟通记录、同事联系方式等,若需要确认早年劳动关系,尽可能找到2名以上原单位同事作为证人佐证,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维权。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规范用工管理,员工入职30日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至少保存2年以上,分公司合并、划转员工时要及时做好劳动关系衔接手续,避免后续出现工龄认定纠纷。
  • 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不受普通仲裁时效限制,只要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即便时隔多年也可以主张确认,补缴社保、核算工龄等权益都可以依托劳动关系确认结果进一步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