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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组织架构调整择岗期为由降薪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93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因内部组织架构调整设置择岗期,单方面降低劳动者薪资报酬是否合法?劳动者能否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9368号生效判决解答:用人单位以组织架构调整为由设置择岗期、单方面降薪的行为不具备合法性。首先,即使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调整组织架构,涉及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核心权益变更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单方面作出降薪决定;其次,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择岗期未提供劳动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证明的,应当按照原薪资标准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欠付的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马某2015年7月31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马某担任业务经理岗位。2024年某公司以连续亏损为由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取消马某原岗位,安排员工竞聘择岗,期间单方面扣除马某绩效奖金,导致马某2024年5、6月实发工资较此前收入标准大幅降低。马某多次提出异议未果后,于2024年6月27日以公司未经同意单方降薪为由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仲裁委支持了马某的全部请求。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仍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主张2024年5-6月为择岗期、马某未提供劳动,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也未举证证明就择岗期降低工资标准与马某达成一致意见,其减少劳动报酬的依据不足,马某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需支付马某2024年5-6月工资差额合计19898.15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49611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9368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劳动者而言:若遭遇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降薪,应当第一时间通过书面方式(邮件、函件等)向公司提出异议,不要随意签署同意降薪、调岗的相关文件;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工资流水、出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收入证明等证据,若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工资,可依法发出被迫解除通知,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用人单位而言:因经营需要调整组织架构、岗位设置的,应当就薪酬调整等核心事项与劳动者平等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后方可执行;若主张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不符合绩效发放条件,应当留存相应的工作安排记录、考勤记录、考核结果等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