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岗外勤打卡未报备被辞退算违法解除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94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销售岗位劳动者因工作性质长期外勤,未按单位要求履行外出审批手续、打卡地点不符合规定,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940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通过有效方式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对劳动者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即便属于外勤较多的销售岗位,只要单位明确规定了外勤审批、考勤打卡的规则,劳动者长期未按规则执行,经单位提醒后仍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真实案例
洪某2019年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销售部负责人,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6000元+5000元浮动绩效。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因公外出需至少提前1天提交审批,上下班需打卡,外勤返回公司也需打卡,月旷工2天以上属于严重违纪可予以开除。
2023年起,洪某多次出现下班在家中、儿童培训机构、医院等非工作场所打卡的情况,未提交任何外出审批手续,也无拜访客户的工作记录。公司人事多次告知其外勤打卡需要申请、其不适用无审批外勤打卡后,洪某仍未改正。2024年4月,公司以洪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其送达开除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洪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差额、绩效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仲裁委部分支持其诉求后双方均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洪某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仅判决公司支付洪某绩效工资10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7639元。双方上诉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940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劳动者而言:如果岗位属于外勤较多的销售、运维等类型,一定要严格按照单位要求履行外出审批手续,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拜访客户、开展工作的聊天记录、工作报备、差旅凭证等证据,避免被认定为旷工;如果收到单位关于考勤的整改提醒,要及时沟通改正,不要置之不理,否则可能面临被合法辞退的风险。
- 对用人单位而言:制定考勤、规章制度时一定要履行民主程序,通过员工签字确认、钉钉公示、组织培训等方式留存已向劳动者送达的证据,避免规章制度因程序违法被认定无效;针对销售等特殊岗位可以制定灵活的考勤制度,但要明确公示,发现劳动者考勤异常时要及时书面提醒,固定相关证据后再作出解除决定,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 关于绩效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争议:用人单位绩效考核应当明确评分标准,评分结果要及时告知劳动者,不得随意克扣绩效;年休假应当主动安排劳动者休,未安排的要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否则可能面临劳动仲裁的索赔。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