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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称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公章被盗用但未举证,双倍工资赔偿还要给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195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拿出一份加盖公司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公司逾期支付工资需承担双倍赔偿;公司却主张协议不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章可能被劳动者盗用或伪造。那么,在公司没有提交有效反证的情况下,法院会不会认定这份协议有效?

征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最大的争议不在于劳动者是否完成绩效,也不在于入职材料是否存在瑕疵,而在于:加盖公司真实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在用人单位否认其效力时,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19554号生效判决分析: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已经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且司法鉴定意见确认协议上的印章印文与公司样本印章印文系同一枚印章盖印的,用人单位如果主张“公章被盗用”“协议系伪造”“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本案中,某公司虽然提出协议落款日期、公章审批记录、法定代表人签字、协商过程等方面的质疑,并申请进一步进行“先印后字”鉴定,但二审法院关注的核心仍然是:公司是否已经就“张某盗用或伪造公章”这一反驳事实提交了有效证据。

从裁判结果看,法院并未仅因公司口头否认就推翻协议效力。相反,法院认为张某提交了印有某公司公章的协议,某公司又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公章被盗用或协议不真实,因此应由某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支持张某依据协议主张未及时发放2024年12月工资的双倍赔偿12413元。

对用人单位而言,该案的实务启示非常直接:公章管理不是内部管理小事,一旦盖章文件进入诉讼程序,公司仅以“没有审批记录”“不符合公司真实意思”进行抗辩,通常难以当然否定文件效力。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案例

1. 基本事实

张某与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某公司主张张某于2024年11月25日入职,2024年12月25日因绩效考核不达标离职,公司已支付2024年12月工资8412.33元。张某则主张其于2024年12月26日离职,并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该协议载明,某公司应于2025年1月13日前支付张某2024年12月工资12413元,如工资未及时发放则双倍赔偿。

围绕该协议,张某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显示,协议上“某公司”印章印文与样本上的“某公司”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某公司认可鉴定意见书真实性,但否认协议真实性,称协议公章并非公司盖章,可能系张某盗用或伪造。

2.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法院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有效。

某公司试图从三个方向抗辩:其一,协议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其二,张某存在学历造假等入职欺诈;其三,公司系因张某试用期绩效不达标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本案具体裁判中,决定结果的关键仍是协议效力与举证责任。

3. 法院观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张某提交了印有某公司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用以主张公司未及时发放2024年12月工资的双倍赔偿。

某公司虽主张协议公章不是其公司盖的,系张某盗用后伪造,并不认可协议内容,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因此,一审法院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判令某公司支付张某双倍赔偿12413元,并无不当。

4.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应支付张某未及时发放2024年12月工资的双倍赔偿12413元;鉴定费3300元由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1955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决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对劳动者来说,如果离职时公司出具或签署了解除协议、结算协议、工资确认单等文件,应当尽量保留原件、签署过程记录、沟通记录、工资支付节点等证据。特别是涉及“逾期支付工资双倍赔偿”“一次性补偿”“竞业限制补偿”等内容时,原件证据的证明力往往明显高于单纯聊天记录。

对用人单位来说,征和律所建议至少做好三项管理:

  • 第一,建立公章使用审批闭环。包括申请单、审批记录、用印文件扫描件、经办人、时间、用途等。仅有“公司内部没有审批记录”并不必然能对抗外部已经盖章的文件。
  • 第二,离职协议应统一模板并留存签署过程。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结算、补偿金安排、离职原因等事项,应由人事或法务统一经办,避免业务部门或个人私下处理。
  • 第三,发现疑似私盖、盗盖公章时,应及时固定证据。例如调取监控、门禁、保险柜开启记录、印章保管交接记录,必要时及时报警或申请司法鉴定。否则进入诉讼后,仅凭推测很难推翻已加盖真实公章的书面协议。

此外,本案中某公司还提出张某学历造假、绩效不达标等问题。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这些抗辩并非完全没有意义,但需要与本案请求形成直接关联,并以充分证据证明。若公司主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当证明录用条件已经明确告知劳动者、考核标准客观具体、考核过程真实完整、解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即使公司对劳动者工作表现不满,也未必能当然免除其在离职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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