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规定加班需审批劳动者持打卡记录主张加班费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200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约定加班需提前审批,劳动者仅提供打卡记录主张加班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20010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便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定了加班审批程序,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打卡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相反证据反驳,也无法举证证明已经足额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调休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权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陈某2021年1月入职某公司,任职销售岗位。2023年9月陈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21年至2023年期间的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支持了陈某部分请求,某公司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案件审理中,陈某提交了2021年至2023年的打卡记录、工作微信沟通记录、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某公司则提交了员工手册(规定加班需提前审批,未经审批不算加班)、工资表等证据,主张陈某的打卡记录无法证明实际加班,且公司已经支付了加班费,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保存2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备查,其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存在将基本工资拆分作为加班费发放的情形,未就出勤情况、加班费足额支付情况充分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陈某提交的打卡记录、沟通记录可以初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某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结合销售岗位性质,酌定支持加班费8万元。因某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形,陈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某公司未举证已安排陈某休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当支付相应款项。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某公司支付陈某加班费80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2974.1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7993.6元;二审驳回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3民终2001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劳动者而言:主张加班费不能仅依靠打卡记录,应当同时留存加班的工作痕迹,比如领导安排加班的通知、加班期间的工作沟通记录、工作成果交付凭证、加班审批申请记录等,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支持;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明确解除理由,避免后续维权时无法举证。
- 对用人单位而言:加班审批制度不能仅作为免除加班费支付责任的工具,应当明确告知全体员工,实际执行过程中对员工的加班申请及时答复,确有加班的及时安排调休或足额支付加班费;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避免发生争议时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年休假应当主动安排,无法安排的及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避免产生额外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