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加班需审批无审批打卡不算加班?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3民终200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加班需提前审批,劳动者仅提供打卡记录主张加班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3民终20011号生效判决分析:加班审批制度并非用人单位拒付加班费的绝对免责事由。首先,若用人单位已将加班审批制度明确公示且经劳动者签字确认,原则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要提交审批记录佐证,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从基本工资中拆分“加班费”项目、未妥善保管2年备查期内的考勤和工资支付记录等情形,劳动者提交打卡记录、加班沟通记录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用人单位无法提交相反证据推翻的,法院会结合劳动者岗位性质、工作内容等酌情支持加班费主张。若经审理认定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需要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宋某2022年1月入职北京某公司,岗位为销售,入职初期底薪8000元,2022年12月调整为底薪4000元+绩效4000元,提成另计。2023年9月,宋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宋某提交了2022年1月至2023年8月的打卡记录、微信沟通记录、工资表等证据佐证加班事实,某公司则主张公司制度明确规定加班需提前审批,未审批的打卡不属于加班,且工资中已拆分部分绩效作为加班费发放,无需另行支付。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存在从基本工资中拆分加班费的情形,且未就2年备查期内的出勤情况、加班费实际支付情况充分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宋某提交的打卡记录、沟通记录可初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某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结合销售岗位多劳多得的性质,酌情认定某公司应支付加班费3.5万元;因某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宋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某公司未举证已安排宋某休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应支付对应款项。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均判决某公司支付宋某加班费35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423.11元、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227.24元,驳回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京03民终20011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方面:主张加班费不要仅提交打卡记录,需同步留存领导安排加班的微信/邮件沟通记录、加班期间的工作成果、考勤公示记录、加班审批提交记录等证据,避免单一证据证明力不足;若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加班费,要及时书面提出异议留存沟通证据,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时需在解除通知中明确列明全部解除事由,避免后续维权无法获赔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方面:加班审批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公示且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工资发放时要明确区分基本工资、绩效、加班费等项目,不得从基本工资中拆分“加班费”抵扣法定应付加班费;需妥善保管2年内的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每年需及时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未安排的要按日工资3倍标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