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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放社保补贴后补缴社保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059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发放现金社保补贴代替缴纳社会保险,之后用人单位被社保部门稽核要求依法补缴社保后,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已经发放的社保补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0591号生效判决解答: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双方约定以发放社保补贴代替缴纳社保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保后,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已经实际发放的社保补贴,但用人单位需要就社保补贴的发放事实、发放金额、劳动者知情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守禁反言原则,在前案中已经作为证据提交、明确认可效力的规章制度,后案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否认其效力。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真实案例

昌某2012年6月入职重庆市某某食品经营部从事库房搬运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至2024年4月。经营部2018年3月实施的《库房管理制度》明确约定每月向员工发放400元社保补贴代替缴纳社会保险,昌某在前案劳动争议诉讼中曾将该制度作为证据提交,证明其接受经营部管理。2024年社保部门稽核后要求经营部为昌某补缴2012年6月至2024年4月的全部社会保险费,经营部完成补缴后起诉要求昌某返还2012年至2024年期间发放的社保补贴共计57200元。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社保补贴条款无效,判决昌某返还2018年3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社保补贴共计29600元。昌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经营部自愿放弃2018年3月的社保补贴主张,且同意病假期间的社保补贴按照病假工资发放比例65%核算,最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昌某向经营部返还社保补贴278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059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用人单位而言,切勿通过发放社保补贴的方式逃避社保缴纳义务,该约定本身无效,社保部门稽核后不仅需要全额补缴社保,还可能承担滞纳金、罚款,若无法举证社保补贴实际发放的,还无法主张返还,得不偿失。若确与劳动者约定发放社保补贴的,应当在工资条中单独列明社保补贴项目,由劳动者签字确认,留存完整发放凭证。
  2. 对劳动者而言,不要为了多拿现金同意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一方面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保待遇无法正常享受,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补缴后劳动者还需要返还已领取的社保补贴,反而遭受损失。如果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保,可直接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维权,不要主动要求以补贴代替社保。
  3.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禁反言原则,针对同一事实、同一证据在前案中已经作出明确认可的,后案没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得随意作出相反陈述,否则该主张不会被法院采纳,还可能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