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公司以中途离职为由拒发项目提成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08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在职期间跟进完成对应核心工作的项目,离职后公司以内部制度规定“中途离职不予发放剩余业绩奖励”为由拒付项目提成是否合法?被用人单位移出工作群能否直接认定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082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项目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的法定组成部分,只要劳动者在职期间完成了对应项目的核心工作,且满足双方约定的提成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就不得随意克扣。其次,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中途离职不予发放提成”类条款,仅能适用于该制度明确约定的考核周期、项目范围之内,若劳动者离职时间不在考核周期内,或完成的项目不属于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该条款不能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另外,单纯被移出工作群不足以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还需举证证明公司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或存在封禁工作账号、阻止进入办公场所等拒绝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行为,否则无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柴某2023年7月入职重庆某甲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在职期间跟进多个分布式光伏项目,公司多次会议纪要明确了柴某名下4个项目的提成计算标准,双方确认该4个项目提成合计282737.5元。2024年4月19日柴某离职,公司以内部《2023年考核办法》规定“中途离职或换岗,剩余业绩奖励不予发放”为由,拒绝支付前述提成;柴某同时主张其被移出工作群、公司工作人员提及辞退属于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万元及其他挂名项目、团队项目提成。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4个项目柴某已完成核心工作,且均满足提成发放条件,公司适用的考核办法的考核周期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柴某离职时间在该周期之后,不受“中途离职不发提成”条款约束;但柴某提交的移出工作群、案外人提及辞退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作出了明确的解除劳动关系意思表示,其余挂名项目、团队项目提成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归属。最终判决重庆某甲有限公司支付柴某项目提成282737.5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0825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劳动者主张项目提成的,需提前留存好项目归属证明材料,包括会议纪要、项目跟进记录、沟通聊天记录、公司公示的提成计算规则文件等,若存在项目挂名他人的情况,需提前和公司、挂名人签署书面确认文件,避免后续举证不能。2.若被公司移出工作群、取消工作权限,需第一时间向公司发送书面异议,要求恢复劳动条件,若公司明确作出辞退意思表示或存在阻止进入办公场所、停发工资等行为,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为后续主张权益提供依据。3.用人单位制定“离职不发提成”类制度时,需明确适用的考核周期、项目范围,且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劳动报酬,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