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空白离职结算清单公司就可以不付拖欠工资?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09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签署了无具体结算金额的空白离职结算清单,用人单位能否据此主张双方工资已结清,无需支付拖欠的工资差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0901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仅有劳动者签字、未填写任何工资、社保、补贴等核心结算内容的空白离职结算清单,不能视为双方已完成工资结算,该清单无法证明劳动者认可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全部劳动报酬。其次,若劳动者在签署空白清单的同时,已通过离职申请、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主张用人单位仍欠付工资的,足以证明劳动者并未放弃工资差额的追索权利。最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扣减工资的,必须举证证明考核结果的真实性,以及对应的扣薪规章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否则扣薪主张无法律依据,应当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黄某2018年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进入某建设公司西南分公司工作,2022年直接与该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项目经理岗位,约定月工资标准为19390元。2024年3月至9月期间,公司仅按照每月8400元的标准向黄某发放工资。2024年9月30日黄某提交离职申请,明确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7个月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同日黄某签署了《员工离职结算清单》,但清单中“税后扣款”“应发部分”“税前应扣部分”等核心结算栏均为空白,未填写任何金额。后续公司内部离职审批未通过,黄某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退还项目风险预留金。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黄某支付2024年3月至9月工资差额51974.37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已签署离职结算清单工资已结清、黄某绩效考核为C应当扣减绩效工资。
争议焦点
某建设公司西南分公司是否应当向黄某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员工离职结算清单》仅填写了个人信息,涉及工资结算的内容均为空白,无法体现双方已就工资结算达成一致,且黄某在同日提交的离职申请中明确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7个月工资,足以证明黄某不认可工资已结清。此外公司未举证证明黄某2024年二、三季度考核为C,也未举证证明考核为C即扣减绩效的规章制度已经向黄某告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建设公司西南分公司应当向黄某支付工资差额51974.37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090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时,切勿签署空白的离职结算单、离职申请等文件,所有涉及工资结算、权利义务放弃的内容都应当填写完整、核对无误后再签字;若遇用人单位强迫签署空白文件的情况,应当留存录音、聊天记录、拍照等证据,同时明确书面告知用人单位自己对欠付工资、补偿金等权益的主张,避免后续维权陷入被动。 2.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制度制定后需通过公示、员工培训签字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知晓,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考核资料至少留存两年备查,避免发生劳动争议时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责任。 3. 本案中黄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未获得支持,系因为其离职申请未最终通过公司审批,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达成一致;主张的项目风险预留金未纳入劳动争议审理范围,系因为该款项属于内部承包关系项下的约定,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区分法律关系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