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后工地受伤能否要求总包方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09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工人在工地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建筑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待遇各项费用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0917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明确案涉受伤属于工伤,建筑公司作为违法分包的发包方,即便和工人没有直接劳动关系,也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次关于各项待遇的计算规则:1. 双方都不能举证工人工资标准的,按受伤时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2. 护理费按当地司法实践常规标准120元/天支持;3. 停工留薪期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伤情确定;4.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能力鉴定作出时的上年度社平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八级伤残按6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八级伤残按12个月计发,距法定退休年龄每减少1年递减10%。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五里坪人才公寓改造项目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李某招用肖某从事打线槽工作。2022年12月9日肖某在工地站在人字梯上作业时摔下受伤,经治疗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某公司未为肖某缴纳工伤保险。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肖某不是在工地受伤、不属于工伤,且一审判决的各项待遇计算标准过高。
争议焦点
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肖某的工伤保险责任?一审判决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确认肖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某公司作为违法分包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关于各项待遇计算,双方均未举证肖某工资标准的情况下按受伤时社平工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护理费、停工留薪期、一次性补助金计算均符合重庆地区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要求。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需支付肖某住院伙食补助费256元、护理费3840元、鉴定费4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3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54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9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099.2元,合计218448.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0917号
-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筑企业要避免将工程、劳务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否则即便和招用的工人无直接劳动关系,也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议分包前严格核实承包方资质,同时为项目施工人员投保工伤保险或足额商业意外险降低经营风险。
- 工地务工人员受伤后,要第一时间留存工作证明、受伤现场照片、就医记录等证据,及时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心依据,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要在法定6个月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主张工伤待遇时若无法举证自身工资标准,可直接主张按受伤时当地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切勿随意接受用工方提出的远低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方案,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