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车间劳务外包给个人,员工受伤后能认定和发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094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将车间劳务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聘的员工与发包的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0948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核心要看三个要件:一是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确合意,二是劳动者是否实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约束、接受用人单位的直接管理,三是劳动报酬是否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即便劳动者在发包单位的场地工作、发包单位存在代发工资的行为,只要劳动者实际是和承包方个人协商入职、签订合同、接受承包方管理,就不能认定和发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新案例
2024年7月10日,雷某经人介绍到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厂房找工作,与案外人汪某某协商工资后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汪某某为甲方,雷某从事操作工工作。雷某工作期间接受汪某某下属人员管理,工资原本由汪某某发放,因汪某某微信转账失败后委托某机械公司代付。2024年8月16日雷某操作机器受伤,后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和某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支持其请求后某机械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观点:雷某是和汪某某协商入职、签订合同,汪某某是案涉机加车间的劳务承包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汪某某是某机械公司的员工或授权招聘人员,雷某与某机械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不受某机械公司直接管理,故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法院明确,工伤认定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唯一前提,即便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仍可主张发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裁判结果:驳回雷某上诉,确认2024年7月10日至2025年2月19日期间雷某与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0948号
-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核实签约主体的资质,如果是和个人签订合同,一定要确认该个人是否持有单位的授权招聘文件,避免后续维权时无法确认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个人的,即便不需要承担劳动关系项下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义务,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受伤的,发包单位仍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尽量将业务发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企业,降低法律风险;
- 工伤认定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唯一前提,即便法院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依然可以依据用工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要求发包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无需过度担心维权无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