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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索要工资补偿金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09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进而要求支付欠付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诉求,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0986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自身受用人单位直接管理、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发放,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相关诉求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张某主张其于2017年8月入职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从事设备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由公司股东范某、管理人员邹某安排,工资由邹某通过微信转账发放,工作至2024年11月,因公司欠付工资、未缴纳社保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10万余元。重庆某某有限公司辩称邹某与公司是维修业务合作关系,张某是邹某自行雇请的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张某与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张某的各项诉求是否应当支持。

法院观点

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张某仅能证明其受邹某管理、工资由邹某发放,无法证明邹某是公司的管理人员、其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受公司直接劳动管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0986号
  • 案由: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入职时应主动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工牌、考勤记录、社保缴费凭证、公司公户发放工资的流水、加盖公司公章的任职文件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避免仅接受私人账户转账发放劳动报酬,若确需通过个人账户收薪,应要求转账方备注“XX公司工资”字样,固定劳动关系证据。
  2. 对于新就业形态、外包/承包类用工模式的劳动者,要提前明确用工主体,与相关方签署书面协议确认法律关系,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无法确定责任承担主体,维权无门。
  3. 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若证据不足将承担败诉风险,建议劳动者遇到类似纠纷时先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梳理完善证据后再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