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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被解聘索要经济补偿等待遇未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0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约定“支付相关待遇需以配合完成离任审计为前提”的,该条款是否有效?返聘人员未配合完成离任审计的,能否主张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代通知金等待遇?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066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完全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执行。其次,案涉“离任审计作为付款前提”的条款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不存在不合理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返聘人员责任的情形,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最后,返聘人员未举证证明自身已经履行了配合完成工作交接、离任审计的在先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审计未完成是用人单位怠于履行义务导致的,因此其主张的各项待遇付款条件未成就,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陈某2019年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2020年被重庆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返聘担任总经理,双方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协议终止后陈某需完清工作交接、接受履职责任审计并签字后,公司才发放相关工资和待遇;双方参照劳动关系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单方面解除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2025年2月公司解聘陈某总经理职务,3月发出终止聘用协议通知,随后启动离任审计,审计机构进驻后因受到原总经理暴力阻碍被迫退场,审计未完成。陈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代通知金5万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3万余元。

争议焦点

陈某主张的各项待遇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相关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陈某与公司属劳务关系,权利义务按聘用协议约定执行;案涉离任审计条款合法有效,陈某未举证证明已完成交接、配合审计的在先义务,也无证据证明审计未完成是公司原因导致,因此付款条件未成就。代通知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无明确合同约定,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06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退休返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时务必仔细核对所有条款,特别是涉及义务履行顺序、待遇支付前提的内容,不要想当然认为返聘和普通劳动关系待遇一致,所有权益均需明确写入协议;离职时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完成交接、审计等义务,留存好已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主张权益受阻。
  2. 对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尤其是高管岗位人员签订协议时,对于离任审计、工作交接作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可采取加粗、特别提示等方式明确告知,避免后续被主张格式条款无效;要求返聘人员配合相关工作时,要留存好书面通知证据,审计、交接受阻的也要及时固定音视频、第三方说明等证据,降低举证风险;公司规章制度要明确标注是否适用于返聘人员,避免产生歧义。
  3. 如遇退休返聘相关劳务纠纷,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协议约定和证据情况制定维权方案,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