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税务投诉被认定恶意遭辞退能否主张违法解除赔偿?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07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员工因个人原因导致个税增加,在税务部门及单位作出合理答复后仍多次投诉单位纳税问题,单位以此结合绩效未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员工能否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077号生效判决解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核心看三个要件:一是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告知劳动者;二是劳动者是否存在规章制度约定的严重违纪情形;三是解除程序是否履行了通知工会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的《奖惩管理制度》合法有效,员工确实存在连续两个季度绩效未达标、无事实依据反复恶意投诉单位的情形,且解除前已通知工会并获同意,因此解除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真实案例
王某某2023年4月入职重庆某科技公司,任消化产线北大区省区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连续两个月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可提前解除合同。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奖惩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对公司恶意举报或投诉属于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该制度在OA系统公示,王某某入职时签字确认已知晓制度内容。
2024年王某某连续两个季度销售业绩达标率分别仅为52.4%、39.42%,未完成工作任务。同时王某某为了在北京缴纳社保,主动要求第三方公司虚列工资收入导致个税增加,在无证据证明公司纳税申报违规、且税务部门及公司已作出合理答复的情况下,仍多次向税务部门投诉公司纳税问题。2024年8月公司履行工会通知程序后,以王某某连续绩效未达标、恶意投诉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获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75000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解除行为合法,判决无需支付赔偿金。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077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劳动者而言:维权应当理性,向监管部门投诉需基于客观事实,若诉求已经得到明确答复、无证据证明单位存在违法情形仍反复投诉,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投诉,构成严重违纪面临被辞退且无赔偿的风险;若确实存在绩效不达标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应主动配合单位的培训或调岗安排,若单位未履行前述程序直接辞退的,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
- 对用人单位而言: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务必留存民主讨论、公示告知的书面证据,避免制度被认定为无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否则即使解除理由成立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针对员工的绩效、违纪行为要及时留存书面凭证,避免争议发生时举证不能。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