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规定项目未回款不结提成、薪资异议3个月不提视为放弃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2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约定“项目未回款不予结算提成、员工对薪资有异议3个月内未提出视为放弃”是否合法?劳动者以欠付提成、社保断缴1个月、未休年休假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247号生效判决分析:
- 第一,关于项目未回款不结提成的约定:若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已向劳动者公示告知,且约定符合行业惯例的,该条款合法有效,劳动者离职时仅需对已到账项目按约定比例结算提成,未回款项目暂无需支付;
- 第二,关于3个月薪资异议期的约定:若劳动者未在异议期内就薪资问题提出书面异议,结合双方年终结算出具收据的行为,可视为劳动者对已结算薪资无异议;
- 第三,关于社保断缴的解除权:用人单位仅短期断缴社保且后续已正常缴纳的,劳动者未在知道断缴事由后1年内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依法消灭,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无法获支持;
- 第四,未休年休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以此主张被迫解除也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邹某文2021年4月入职重庆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2022年3月双方签订补充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制,按参与项目分配比例结算,预发月薪4500元,年终统一结算。公司《管理规定》明确:离职人员已完成项目但资金未到账的不予结算提成,员工对薪资有异议3个月内未提出视为弃权。2024年1月31日邹某文出具收据确认收到2023年度绩效58000元,2024年3月邹某文以公司欠付31个项目提成、2021年5月断缴社保、未休年休假为由发送被迫解除通知书,随后起诉要求支付提成27万余元、经济补偿金6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800余元,一审驳回全部诉求,邹某文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公司是否欠付邹某文提成工资;2.邹某文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是否合法。
法院观点
首先,双方年终出具的收据可视为对已达支付条件的提成已结清,邹某文未在规定的3个月薪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也未举证证实离职时存在其他已到账未结算项目,按照公司规定未回款项目无需结算提成,故公司不欠付提成;其次,公司仅2021年5月断缴社保,后续已正常缴纳,邹某文未在知道断缴事由后1年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消灭;第三,未休年休假不属于被迫解除的法定事由,故邹某文主张被迫解除无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邹某文全部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247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劳动者而言:入职时要仔细阅读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尤其是劳动报酬结算相关条款,对明显不合理排除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可及时提出异议;若发现薪资发放存在问题,要按照规章制度要求的期限和方式书面提出异议,留存好相关证据,避免被认定为认可薪资结算结果;若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欠付劳动报酬等情形,要及时行使解除权,避免因超过期限导致解除权消灭;若用人单位约定提成与项目回款挂钩,要注意留存项目完成情况、回款情况的相关证据,待项目回款后可及时主张对应提成。
- 对用人单位而言: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告知,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规章制度无效;约定提成与项目回款挂钩的,要明确结算条件、结算比例,年终结算时要与劳动者签署明确的结算凭证,避免后续产生争议;要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若因特殊原因出现断缴要及时补缴,避免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要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若未安排要及时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