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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签了承揽外包协议还能确认劳动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2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第三方外包公司签订了承揽性质的服务协议,是否还能与实际用工的配送站点所属企业确认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280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动关系认定遵循“事实优先”原则,不能仅以书面协议的名称、形式作为判断依据。即便劳动者与外包公司签订了承揽协议,只要实际用工过程中,劳动者符合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劳动内容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这三个核心要件,就可以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不能以“业务外包”“灵活用工”为由逃避法定用工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1月,骑手潘某与洛阳某外包公司签订《外卖配送服务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为承揽关系,不存在劳动/劳务/雇佣关系。此后潘某在重庆潼南区某美团外卖站点(由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运营)从事配送工作,工作期间需遵守站点的考勤打卡、排班、奖惩制度,接受站点站长、组长的管理,请假需提前向站点申请,未达标会被罚款,劳动报酬由餐饮公司核实后通过外包公司发放。2023年11月26日潘某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多次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隐蔽劳动关系是平台用工领域的常见情形,认定劳动关系应当重点审查实际用工事实:首先潘某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休息休假均由潼南分公司运营的站点决定,接受站点的奖惩管理,具备人格从属性;其次潘某的劳动报酬由餐饮公司核算确认,配送业务属于该公司核心经营范围,潘某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该工作,具备经济从属性;书面承揽协议不能推翻实际用工的事实特征。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潘某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2023年11月5日至2025年7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审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280号
  •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要被书面协议的名称误导,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记录、排班通知、奖惩文件、报酬发放流水等证据,一旦发生工伤、欠薪等纠纷,可凭上述证据证明实际用工关系。
  2. 用工单位不得通过“外包”“灵活用工”“承揽协议”等方式规避法定用工责任,若实际对劳动者进行了劳动管理,依然需要承担缴纳社保、支付工伤待遇、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法定责任。
  3. 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即便已经领取了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依然有权起诉确认劳动关系,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等更高标准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