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3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300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关系并非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唯一前提。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已经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明确用工单位为工伤责任主体的,即便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也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如果用工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所有赔付金额均由用工单位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重庆某有限公司承包了重庆合川十塘至大石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李某在该工地从事拆模板工作,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11月23日李某工作时被模板砸伤,经治疗后被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重庆某有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6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其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在李某受伤后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
重庆某有限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关于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时间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社保行政部门已经作出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明确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用工单位为重庆某有限公司,因此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中李某自愿放弃300元交通费主张,最终法院判决重庆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62329.79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300号
-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工程类用工单位应当规范用工流程,优先为项目工人缴纳项目工伤保险或者团体意外险,避免发生工伤后产生大额赔付损失;同时不要违规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否则即便未直接招聘工人,也需要承担工伤赔付责任。
- 务工人员在工地受伤后,无需先起诉确认劳动关系,可直接提交工作证明、受伤经过等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只要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就可以直接向责任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大幅降低维权时间成本。
- 用工单位如果对工伤认定结论有异议,应当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等到工伤认定生效后再在民事索赔阶段否认工伤责任,法院将不予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