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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项目务工仅靠工作记录能认定和总包的劳动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3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建筑工程项目务工的人员,仅凭借项目履职记录、总承包方代发工资的记录,能否认定和总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352号生效判决解答:不能直接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判定标准是双方是否存在人格、经济、组织三重从属性,建筑领域普遍存在劳务分包情形,总承包方代发工资是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要求的常规操作,项目履职记录仅能证明务工人员参与了项目工作,若无法证明与总承包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受总承包方直接考勤管理、薪酬标准由总承包方直接约定,则不满足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张某于2020年11月入职重庆江北区某消防站项目任安全员,该项目由四川省某建工公司总承包,建工公司已将项目劳务全部分包给自然人罗某甲。张某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建工公司凭罗某甲的委托代发,2021年12月张某离职后,先后两次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确认与某建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共计18.45万元。

法院观点:张某未举证证明其与某建工公司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无法证明受某建工公司直接管理、薪酬标准由某建工公司直接约定,且张某已与罗某甲、案外人游某签订《工资支付担保协议书》,明确付款义务主体为罗某甲而非某建工公司,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特征,不构成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352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建筑务工人员入职时要明确用工主体,尽量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留存招聘方的身份信息、授权文件,避免混淆劳务分包方和总承包方的用工责任;
  • 2. 日常务工过程中,除留存项目工作记录外,还要留存直接对你进行考勤管理、发放工资的主体的相关证据,后续维权时才能准确锁定责任主体;
  • 3. 结算工资时签订的付款协议要明确约定付款主体、付款时间、违约责任,避免后续向无劳动关系的总承包方主张权利被驳回;
  • 4.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1年,务工人员被拖欠工资或发生工伤时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