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绩效不是奖金、证书补贴是挂证费为由拒付工资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4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主张绩效不属于奖金、高级职称证书补贴为挂证费用,以此为由拒付相应劳动报酬,劳动者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40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薪酬包含绩效奖金,且用人单位存在实际发放年终奖/业务提成的惯例,也已为劳动者申报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的,用人单位主张绩效不属于奖金、无需发放的抗辩不会被法院支持;其次,劳动者实际在岗履职,所持资质证书用于用人单位正常业务开展,对应的证书补贴属于合法的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以属于挂证费为由拒付,或单方取消补贴未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均需向劳动者足额支付欠付的补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真实案例
陈某2012年入职重庆某建筑设计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薪酬结构为基本工资+职位工资+绩效奖金,陈某持有建筑设计师高级职称,公司每月额外发放800元证书补贴,2018、2019年公司均向陈某发放了远高于月工资的年终业绩提成。
2024年起公司开始拖欠工资、奖金及2023年3月之后的证书补贴,陈某多次向公司监事(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沟通催要,刘某回复称4月回款后统筹安排,但始终未支付。2025年4月陈某以公司拖欠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随后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奖金156000元、证书补贴19650元、经济补偿金等。
一审法院支持了陈某的大部分诉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绩效不属于奖金、证书补贴属于挂证费无需支付。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主张的业绩提成与劳动合同约定的绩效奖金属于同一性质,其未举证证明已发放涉案奖金,也未举证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取消证书补贴,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405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在职期间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奖金发放记录、与公司管理人员沟通薪酬的聊天记录、个税申报记录等材料,若遇到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可第一时间作为维权证据使用。
- 用人单位调整薪酬结构、取消原有补贴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相关的绩效考核制度也要提前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否则单方拒付报酬属于违法行为,除需足额支付欠付费用外,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挂证费是指无实际劳动关系仅挂靠资质证书产生的费用,若劳动者实际在岗提供劳动,证书用于用人单位合法经营的,对应的资质补贴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以“挂证”为由拒付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