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以内部管理为由对员工罚款?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4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能否以内部管理为名随意对劳动者处以罚款?劳动者遇到单位无故扣薪、罚款、拖欠加班费该如何维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46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权,即使用人单位主张罚款是部门内部管理行为,也必须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明确规章制度作为依据,且罚款金额不得超出合理范围,否则所有罚款均属违法,应当全额退还劳动者。其次,用人单位主张薪资总额已经包含加班工资的,必须在工资构成中明确列明加班工资项目,且核算标准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否则仍需另行支付劳动者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真实案例
2023年2月李某入职重庆某律所任协商专员,双方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由固定工资+浮动工资构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2024年该律所单方面调整李某岗位、薪资标准,李某提出异议后因律所未提供劳动条件、违规罚款、拖欠工资等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核算,李某在职期间律所累计对其罚款4920元、欠付2024年7月工资差额5817元,且李某休息日加班34天律所未支付对应加班工资。
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律所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律所支付前述款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2万余元。律所上诉称罚款属于部门内部合理管理行为、薪资总额已经包含加班工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律所主张罚款无合法制度依据、主张薪资包含加班工资无工资构成项目佐证,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渝01民终11465号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遇到单位随意罚款、扣薪的,要及时保存罚款通知、工资流水、沟通记录等证据,不要随意签署认可扣罚的书面文件,后续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返还扣罚金额。
- 主张加班工资的,要注意留存加班审批记录、考勤截图、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明加班事实的材料,避免因举证不能丧失胜诉权。
- 用人单位制定考勤、奖惩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且向全体劳动者公示,不得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随意对劳动者处以罚款,否则不仅要返还扣罚金额,还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