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劳动关系还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5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是否还需要向受伤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工资标准无法举证时应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52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并非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唯一前提,若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承接的项目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且社保部门已认定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即便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仍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次,若劳资双方均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标准,司法实践中可参照劳动者受伤时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的核算基数。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新案例
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贵阳恒大金阳新世界相关地块的修建工程,田某在该项目从事铝模、木工工作时被铝模砸伤左手食指,经治疗诊断为开放性指骨骨折等伤情。后本次伤害经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120天。此前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田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向田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18580.95元。某公司不服,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田某未举证证明工资及住院情况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上述款项。一审、二审法院均审理认为,某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双方对仲裁委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工资标准参照社平工资核算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528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筑施工、劳务类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用工规范,切勿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即便与劳动者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也需依法承担工伤赔付责任。建议企业优先为项目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项目专项工伤险,合理降低用工风险。
- 劳动者务工期间应当注意留存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工作沟通记录等材料,既能证明务工事实,也能明确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后需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即便用人单位不配合,也可自行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主张权益。
- 若确实无法举证证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无需过度担忧,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算工伤保险待遇,可最大限度保障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