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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将项目承包给个人招聘的工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6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公司将装修项目承包给个人班组长,班组长自行招用的工人与工程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684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是看是否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件,即使公司与个人签订了项目承包合同,只要公司的规章制度实际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劳动报酬实际由公司发放,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组成部分,就会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能以内部承包关系为由规避自身的用工主体责任。

法律依据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建筑工程施工、室内装修设计,2023年其将重庆市渝北区某住宅项目的室内涂刷业务承包给公司员工谭某,谭某招用舒某担任漆工,约定日薪320元。舒某入职后,被纳入公司工作群,接受公司发布的考勤制度管理,按要求打卡上下班,工资由公司统一结算给谭某后再发放给舒某,公司发布的员工通讯录也将舒某列入其中。2024年8月舒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误工损失证明》,明确载明舒某为公司员工、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等信息。后双方就劳动关系认定产生争议,公司主张其与谭某是承揽关系、舒某是谭某雇佣的人员,与公司无关,起诉要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双方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全部要件,判决确认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舒某自2023年10月2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684号
  •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用工企业而言,不要试图通过将业务发包给个人的方式规避用工责任,若确实需要外包业务,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用工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正式外包协议,避免直接对承包方招用的人员进行管理、发布制度;企业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时务必谨慎,不得随意出具载明员工身份、劳动关系的材料,否则将可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
  2. 对劳动者而言,即使是由班组长个人招用,也要注意留存工作群记录、考勤记录、工牌、公司出具的各类证明等材料,若发生工伤、欠薪等纠纷,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也可以凭借上述证据主张与发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如对劳动关系认定有疑问,可及时咨询征和律所专业劳动争议律师,避免错过维权时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