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用赔工伤?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7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是否还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770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动关系并非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唯一前提。如果用工单位存在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或者允许他人挂靠本单位承接工程等情形,即便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过程中因工受伤的,用工单位仍然是法定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体,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真实案例
重庆某有限公司允许案外人挂靠,以本公司名义承接了协睦立交工程的劳务分包项目,随后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黎某。谭某经人介绍到该项目工地务工,2019年5月15日工作时滑倒摔伤,经诊断为双跟足粉碎性骨折。2021年谭某起诉要求确认与重庆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法院生效判决驳回。2024年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谭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由重庆某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谭某伤残等级为玖级,谭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支持其部分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向谭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93833.29元。
法院观点:工伤认定决定书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行政行为,具有法定公定力,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始终有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影响用工单位依法承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770号
-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用工单位应当规范工程发包、分包流程,严禁将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也不得允许他人挂靠本单位承接项目,否则即便与伤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将面临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风险。
- 建筑、装修等行业的务工人员受伤后,若无法直接确认与发包单位的劳动关系,可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无需额外走人身损害赔偿维权路径。
- 若用工单位对社保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有异议,务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工伤认定将发生法律效力,无法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