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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关系也要赔工伤保险待遇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7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是否需要向工伤劳动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劳动者工资标准无法举证时应当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79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不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必要前提,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全部法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其次,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法院可参照劳动者受伤时上年度当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其本人工资标准,核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真实案例

2024年1月6日,栾某在四川省某有限公司分包的重庆轨道交通某项目工地从事普工工作时,被隧道顶部掉落的石块砸伤左手,先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九级。双方一致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四川省某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且未为栾某缴纳工伤保险。因双方均无法举证栾某的工资标准,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且应按5000元/月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双方无法举证工资标准的参照上年度当地平均工资核算,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川省某有限公司需支付栾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4万余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渝01民终11796号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筑施工、物流等多转包分包的行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用工规定,避免将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否则即便未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也需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2. 用工单位应当足额为全部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降低用工风险,未参保的情况下发生工伤,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工单位自行承担;
  3. 劳动者入职时应注意留存工资发放记录、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工资标准的证据,避免发生工伤后因无法举证工资标准导致待遇核算产生争议;
  4. 工伤认定后劳动者应当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明确伤残等级后可依法主张全部法定工伤保险待遇,若用工单位拒绝赔付,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途径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