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称固定发放的补贴是报销款可拒付?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8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用人单位每月固定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饭贴等是否属于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主张补贴为报销款、要求劳动者提交票据才予发放的能否得到支持?
2. 用人单位以经营困难、无欠薪恶意为由拖欠工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82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无需劳动者提交票据、长期固定发放的各类补贴属于法定的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主张补贴为报销款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的应当按照约定标准足额向劳动者发放补贴;其次,我国劳动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无欠薪恶意即可免除法定责任,只要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营困难不属于免责事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高某2007年12月入职上海某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每月固定2800元的饭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2020年起公司陆续拖欠补贴,2023年12月起单方决定按照原工资标准的50%发放薪酬,2024年7月又单方通知停薪留职仅发放3000元/月。2024年10月31日高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资、补贴及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每月2800元补贴是否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公司主张经营困难无欠薪恶意是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观点:上海某有限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补贴为报销款、需劳动者提交票据实报实销,结合工资单记载及过往固定发放的记录,认定每月2800元补贴属于高某的固定工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非恶意欠薪即可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应当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二审驳回上海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某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期间拖欠的工资(含补贴款)合计131102.1元、经济补偿金253611.67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渝01民终11824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入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构成,对每月固定发放的补贴要注意留存工资条、银行流水、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用人单位将固定补贴歪曲为报销款拒付;若遇用人单位欠薪,要及时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留存沟通凭证,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注明解除理由为欠付劳动报酬,为后续维权保留依据。
- 用人单位调整薪酬标准、实行降薪、停薪留职等措施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单方作出的薪酬调整对劳动者无约束力;即便确实存在经营困难,也不能直接单方克扣工资,否则不仅需要补足欠付薪资,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引发批量劳动争议还会影响企业信用。
-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报酬相关事实的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对于补贴性质、薪酬调整合意等内容要留存书面证据,避免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