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和解协议仅为法定待遇一半能要求补足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9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和解协议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 违法分包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923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普通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待遇法定标准普遍缺乏判断能力,若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不足法定标准的50%,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构成显失公平,劳动者有权要求撤销和解协议,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补足差额。
第二,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即便承包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法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的全部法定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新案例
某有限公司重庆某分公司将其承包项目的风管安装业务分包给自然人张某,胡某由张某招用至项目工地做工,2023年11月胡某工作时右足被砸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十级,某有限公司重庆某分公司未为胡某缴纳工伤保险。
2025年1月双方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前签订和解协议,约定某有限公司重庆某分公司支付胡某62000元了结全部纠纷,胡某不得再主张工伤赔偿。后胡某起诉要求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胡某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总额为146320.25元,和解协议显失公平,判决扣除已付62000元后,某有限公司重庆某分公司还需支付84320.25元。
二审中胡某主张62000元含23000元工资、某有限公司重庆某分公司主张和解协议有效且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均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923号
-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建议先等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或者提前咨询专业律师明确法定可获赔偿金额后,再与用人单位协商和解事宜,避免因信息不对称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 用工单位应当规范用工管理,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切勿通过违法分包转嫁用工风险,否则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即便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需要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
- 若劳动者已经签订的工伤和解协议金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在1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协议,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超出期限将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