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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发绩效工资、拒付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21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绩效工资的,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绩效不达标为由单方拒发绩效工资?

2. 用人单位因账户被查封拖欠工资,劳动者以此为由被迫离职的,单位能否以无主观欠薪恶意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2129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若绩效工资已明确约定为劳动者固定薪酬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主张绩效不达标扣发的,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绩效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二是制度已明确告知劳动者并经其确认同意执行,三是考核过程公开透明、考核结果已送达劳动者并保障其申诉权利,缺少任意一项的,扣发绩效工资的主张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其次,我国劳动法律并未将「用人单位主观恶意」作为欠薪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只要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客观事实,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杨某2020年8月入职重庆某科技公司,2023年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杨某月工资包含固定绩效工资1200元。2025年杨某以公司拖欠2023年9月-2024年1月、2024年9月-2025年2月绩效工资及2025年3-5月工资为由,发送被迫离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杨某欠付工资31365.21元、绩效工资12111.3元、经济补偿6万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及上诉,主张绩效工资发放条件未成就、账户被查封无欠薪恶意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未举证证明绩效制度已告知杨某、考核结果经杨某确认,应当依约支付绩效工资;公司客观上存在欠薪事实,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212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用人单位而言:制定绩效考核制度必须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制度出台后要通过全员培训、签字确认等方式确保每一位劳动者知晓;绩效考核过程要留存完整的工作记录、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要及时送达劳动者并明确告知申诉渠道,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扣发绩效的主张不被支持。若遇到账户被查封、经营困难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发薪,要第一时间向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与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协商延期支付方案,避免被认定为无故拖欠工资。

对劳动者而言:入职时要仔细核对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留存好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若遇到用人单位扣发绩效、拖欠工资的情况,要及时向单位提出异议并留存沟通凭证;被迫离职时要书面明确告知离职原因是用人单位欠薪,后续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主张欠付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