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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为公司项目垫付的费用在离职后还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25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在职期间为公司经营垫付的费用,在双方签署无其他争议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后,还能向公司主张返还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2505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即使双方签署的离职协议约定“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只要垫付款项属于离职协议未覆盖的、劳动者确实为公司经营实际支出的费用,且有公司有权人员签字确认的,公司就应当返还,不受离职协议的限制。 其次,公司如果否认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经法院释明后不申请司法鉴定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会直接认定签字真实有效。 第三,公司内部的审批流程要求(比如需要股东签字、多部门会签)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已经确认了垫付款事实的劳动者,劳动者有权直接向用工单位主张返还垫付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是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2024年8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签署了解除协议,约定除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外无其他争议。2024年8月李某将在职期间为项目垫付的289448元的经费审批表发给公司项目总经理刘某审核签字,同年9月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签字确认。后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垫付款,仲裁支持后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李某支付案涉项目垫付款289448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公司否认法定代表人签字真实性,但经法院释明后未申请笔迹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定代表人签字合法有效;其次项目总经理刘某签字的《李某-总经理明细表》可以佐证案涉289448元垫付款为李某实际支付;第三公司主张的内部审批需要信托公司签字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外对抗劳动者,李某有权依据已经有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公司需向李某支付垫付款289448元、经济补偿金124579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2505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劳动者在职期间为公司垫付费用的,一定要留存好相关的支付凭证、发票、沟通记录、报销申请记录,及时向公司走报销流程,避免时间过长证据灭失导致无法主张权利。 第二,离职时如果还有未报销的垫付款,不要轻易签署“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的概括性离职协议,最好明确注明垫付款待核算后另行支付,或者在签署离职协议前完成报销审批手续。 第三,用人单位如果对相关签字的真实性有异议,一定要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司法鉴定,否则会直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四,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报销制度,明确告知劳动者报销流程、审批权限,避免出现劳动者已经拿到法定代表人签字但公司内部流程未走完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