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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公司降薪、欠付工资辞职索要经济补偿金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27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无故降薪为由主动提出辞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2745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动者主动辞职主张经济补偿金需满足法定条件,若辞职理由不成立则无法获得支持:第一,若劳动者主张的欠付工资尚未到劳动合同约定的发放时间,不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第二,若用人单位的降薪方案经过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履行了工会民主程序,且调整后的薪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属于“无故降薪”。以上两种情形下劳动者主动辞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其工资。

真实案例

2019年7月唐某入职重庆某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岗位为工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2024年9月公司因经营困难调整薪酬方案,计件员工从2024年11月起取消岗位津贴,该方案经包括唐某在内的全体员工签字确认,且获得工会同意。2025年3月唐某向公司邮寄辞职书,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024年10月起无故降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1046元、加班工资33143.3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6290.57元、欠付工资8728.17元。

仲裁裁决仅支持公司支付唐某2025年2月工资差额201元,驳回其他请求;唐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唐某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唐某签字确认的工资单已载明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的劳动报酬全部结清,2024年11月后的工资核算表可证明公司已支付加班工资,降薪方案经过唐某本人同意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唐某提出辞职时2025年2月工资尚未到约定发放时间,公司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无故降薪的情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2745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劳动者而言:若对用人单位的薪酬调整方案有异议,不要随意签字确认,签字后再主张“无故降薪”很难获得法院支持;以“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辞职前,需确认欠付的工资已经到了双方约定的发放时间,避免因工资尚未到账导致辞职理由不成立;主张加班工资需留存好加班的相关证据(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工作沟通记录等),仅靠单方制作的统计表无法证明加班事实。

2. 对用人单位而言:调整薪酬方案需履行民主程序,征求工会意见,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避免后续被认定为“无故降薪”;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的核算要留痕,工资单中要明确列明薪资构成,要求员工签字确认,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最好书面告知,留存休假记录,避免被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