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务合同就不算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29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劳务合同》,是否能直接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劳动法下的法定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2998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以合同名称作为唯一判断标准,应当结合实际用工特征综合认定:只要双方符合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内容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无论签订的合同名称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务协议,均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承担劳动法项下的全部法定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为由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加班费的诉求无法律依据,最终未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真实案例
2023年10月1日,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某签订期限为1年的《劳务合同》,约定魏某担任保安岗位,月包干工资3818元(包含社保及加班费)。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魏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2025年2月,物业公司通知魏某调岗至北碚区内其他项目,魏某不同意调岗后向公司送达《被迫离职通知书》,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仲裁裁决物业公司向魏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合计12729.43元,驳回其他诉求。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无需支付相关款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物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结果,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2998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用人单位不要试图通过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协议”的方式规避劳动法责任,只要实际用工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无论合同名称是什么,都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反而可能因未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保等承担额外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法律责任。
-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要注意留存日常用工管理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可以凭上述证据主张劳动关系项下的合法权益。
- 劳动仲裁作出裁决后,用人单位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服,一定要在法定的15日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起诉的视为认可仲裁裁决内容,后续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数额认定错误等理由上诉的,大概率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要符合合理性要求,不能显著降低劳动报酬、增加劳动者通勤成本,也不能具有侮辱性、歧视性,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调岗,符合法定情形的还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