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项目中未签劳动合同的工人受伤用工主体责任该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31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劳务公司将项目转包给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受伤后,未对生效工伤认定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是否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3186号生效判决解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用人单位收到该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即便用人单位主张应由其他主体承担用工责任,在没有充分证据推翻生效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采信工伤认定结论,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真实案例
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了重庆市合川区某院校维修项目,陈某于2023年7月初在该项目上从事电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陈某缴纳建设项目工伤保险。2023年7月9日陈某施工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受伤,先后被诊断为右侧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侧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
2024年12月23日,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用人单位为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工伤认定提起复议或诉讼。后陈某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2万余元,仲裁裁决支持了陈某的大部分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主张陈某实际为第三方劳务公司提供劳务,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案涉工伤认定已生效,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由公司向陈某支付各项赔偿共计229590.71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318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用工单位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若对认定结论有异议,务必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工伤认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后续再主张不承担责任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建筑领域用工企业需规范用工管理,尽量避免将业务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同时应按规定为项目施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足额的建工意外险,降低用工风险。
- 工地务工人员受伤后,若无法确认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可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凭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即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无需先走劳动关系确认的仲裁、诉讼程序,大幅节省维权时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