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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工伤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以不续签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3民终23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能否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3民终2362号生效判决分析:十级伤残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中较轻的级别,现行及过往劳动法规均未禁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与十级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首先,劳动法规中禁止单位单方解除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针对单位依据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条款解除合同的情况,并未限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权利。其次,工伤保险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单位仅需依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可终止劳动关系。最后,若劳动者已签字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的各项补偿,视为对终止行为的认可,事后再主张终止违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张某1991年入职重庆某某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岗位为装配工,1992年工作时右手三根手指被压伤,2003年经鉴定为工伤十级。2005年11月30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通知张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张某未回应,公司于2005年12月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张某先后签字领取了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9576元。2025年张某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未通知本人、工伤职工不得终止劳动关系为由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终止合同违法、恢复劳动关系并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后张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重庆某某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终止与十级工伤职工张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双方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首先案涉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符合当时《劳动法》的规定,法律仅禁止单位以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并未禁止到期终止,十级工伤不属于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其次张某已经签字领取了各项终止补偿,视为对终止行为的认可,事隔近20年再主张终止违法有违诚实信用;最后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张某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不受公司管理,不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确认重庆某某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3民终2362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工伤职工需注意伤残等级对应的劳动关系保护规则: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单位不得主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仅职工本人有权提出解除;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有权终止,但必须依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两类伤残等级的保护标准完全不同,切勿混淆。
  2.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仅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张某事隔近20年才主张权利,早已超过时效,即便实体权利存在也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发生劳动纠纷后一定要及时维权。
  3. 劳动者在签署单位出具的各类结算文件、补偿领款单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文件内容,明确文件的法律性质后再签字,签字后即视为认可文件内容,事后以“没看清”“被胁迫”为由反悔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4. 若劳动合同到期时工伤职工仍处于工伤复发医疗期内的,应当及时向单位提交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要求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结束,避免单位直接终止合同损害自身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