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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违法扣款等诉求全部被驳回?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1012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公交驾驶员,向用人单位主张延时加班工资、违法扣款、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增资差额等多项诉求,为何全部被法院驳回?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10120号生效判决解答:本案中劳动者的诉求全部被驳回主要有4个核心原因:第一,劳动者领取工资条多年未就加班工资、扣款等事项提出异议,视为对工资发放标准和金额的认可;第二,劳动者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超出综合计算工时周期的加班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告知,依据制度对劳动者的违章行为扣款、按制度发放待岗工资和年休假工资均合法有效;第四,文件载明的“人均增资”是整体平均标准,并非对劳动者个人的工资增长承诺,双方未就固定增资金额达成一致的,劳动者主张增资差额无依据。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华某2009年入职重庆某交通运营有限公司(原重庆某交通有限公司)担任公交驾驶员,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驾驶员岗位经人社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2024年4月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至2024年的延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16年至2024年的违法扣款、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增资差额等共计30余万元,仲裁裁决驳回其全部请求后,华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求,华某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华某多年来领取工资条均未对工资构成、加班工资发放、扣款等事项提出异议,视为对工资发放金额和标准的认可;其次,华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超出综合工时周期的加班事实,加班工资诉求无依据;第三,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资分配等规章制度均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且已组织华某学习,依据制度对其违章行为扣款、发放待岗工资和年休假工资合法;第四,“人均增资300元”是公司整体工资调整的平均标准,并非对个人的固定增资承诺,华某主张增资差额无合同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1012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劳动者而言:收到工资条后如果对加班工资、扣款等事项有异议,应当在1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异议或者申请仲裁,长期不提出异议会被视为认可工资发放标准;主张加班工资应当留存好排班表、加班审批记录、工作群通知等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避免举证不能;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及时提出,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处于不利地位。
  2. 对用人单位而言: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严格履行民主讨论、公示告知程序,留存好相关会议记录、学习签到表等证据;应当至少保存2年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避免应对劳动争议时出现举证不能的风险;工资调整文件应当明确是平均标准还是个人标准,避免产生歧义引发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