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领养老金继续工作算不算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103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后续工作期间是否仍属于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10316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关系的建立核心前提是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补充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款是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完善,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定权利,二者并不冲突。
目前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节点,无论劳动者是否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到本案,杨某某作为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其2011年6月11日已达退休年龄,即便因幼儿园未缴纳社保未能享受养老待遇,后续继续工作的13年期间也仅能认定为劳务关系,无法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至于杨某某主张的未缴社保损失,可另行通过诉讼主张养老保险待遇赔偿,不能以此要求延伸认定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杨某某2006年6月11日入职重庆市某幼儿园,担任教师岗位,入职时45周岁,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幼儿园也未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2011年6月11日杨某某年满50周岁,达到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因未缴社保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继续在该幼儿园工作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工作岗位、管理模式、薪酬发放方式均未发生变化。
争议焦点:杨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13年期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首先,2006年6月11日至2011年6月11日期间,杨某某与幼儿园均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杨某某接受幼儿园管理、从事幼儿园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且劳动属于幼儿园业务组成部分,故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杨某某2011年6月11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后续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杨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杨某某与重庆市某幼儿园2006年6月11日至2011年6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杨某某要求确认2011年6月12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渝05民终10316号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劳动者而言:入职后应第一时间督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若用人单位拒绝缴纳,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时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补缴,避免临近退休才维权导致补缴不能的风险。即便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若确因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导致无法享受养老、医疗待遇的,可另行向法院起诉主张待遇损失,并非没有救济途径。
2. 对用人单位而言:招用劳动者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避免产生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社保赔偿等风险。对于在职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手续,如需继续留用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务(返聘)协议,明确用工性质、报酬、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避免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3.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部分地区司法实践中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待遇,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情形存在不同裁判标准,具体案件需结合当地裁判口径主张权利,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意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