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被认定违法?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103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以员工不服从调岗、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10369号生效判决解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三个合法要件,缺一不可:一是调岗行为具备合理性,不得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二是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三是解除流程符合法律规定,给劳动者留足合理的履约期限。只要有任意一项不满足就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真实案例
杜某某2022年8月入职重庆某服务有限公司,在小区项目担任保安,月工资3400元。2025年8月公司称原项目合同到期,要求杜某某调至建筑工地岗位,杜某某拒绝调岗。公司先后两次发函要求杜某某到新岗位报到,杜某某拒收函件后,公司以杜某某未到岗属于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公司未举证证明原项目合同到期,调岗缺乏合理性依据;其次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无职工签字确认,无法证明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告知劳动者;最后公司发函要求杜某某2个工作日内报到,当天就发了解除通知给工会,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解除流程,因此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向杜某某支付赔偿金20400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1036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用人单位来说,调岗要优先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确需单方调岗的也要保证岗位性质相近、薪资水平不变、不显著增加劳动者通勤成本,调岗才具备合法性;规章制度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公示,留存员工签字确认的告知记录,避免解除劳动合同前要留存劳动者违规的完整证据,履行法定流程,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 对劳动者来说,遇到不合理调岗不要直接旷工,要先书面明确拒绝调岗,保留沟通记录,继续在原岗位正常上班,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要及时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解除通知等证据,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补缴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劳动者遇到公司未缴纳社保的情况,可以向社保征缴部门投诉要求补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