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和年休假的约定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104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放弃带薪年休假的条款是否有效?劳动者能否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10436号生效判决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放弃年休假的条款,属于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对双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即便劳动者签字确认上述条款,用人单位仍然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最新案例
张某2018年10月入职重庆渝中区某火锅店担任厨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火锅店每月发放500元社保补贴;张某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权利,月工资中已包含年休假工资。2025年5月火锅店因经营场所调整要求员工前往新地址工作,张某不同意,随后于2025年5月28日向火锅店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未缴纳社保、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放弃社保、放弃年休假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火锅店未依法缴纳社保、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事实成立,张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确认双方2018年10月11日至2025年5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火锅店向张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131.0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4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1043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劳动者:不要随意签署用人单位提供的放弃社保、放弃法定福利的协议,即便已经签署,该类协议也属于无效约定,劳动者仍然有权主张法定权益。遇到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不安排年休假的情况,注意留存工作证据、沟通记录,及时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对于用人单位:不要试图通过让员工签署放弃声明的方式规避法定责任,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缴纳的险种,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法定权利,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面临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甚至行政处罚的风险。确因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地点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单方约定“不同意调岗视为自动离职”的无效条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