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主张经济补偿金没写进仲裁申请书不算经过前置程序?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1044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仅在仲裁委收件回执上有记载、仲裁申请书未载明的,是否算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10444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提交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收件回执明确载明包含经济补偿金请求,且回执加盖仲裁委公章具备法定证明效力的,即便用人单位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版本未载明该项诉求,在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回执系伪造、变造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经济补偿金诉求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法院有权对该项诉求进行实体审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张某2022年4月入职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劳务派遣至置业项目担任置业顾问,2024年12月被用工单位退回后,人力资源公司安排张某待岗,双方就工资发放、年休假等问题产生争议。2025年2月张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人力资源公司主张张某的经济补偿金诉求未载明在其收到的仲裁申请书中,该项诉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一审审理程序违法。
法院观点
张某举示的仲裁委收件回执明确载明包含经济补偿金请求,该回执由仲裁委出具并加盖公章,具备法定证明效力,人力资源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回执系伪造或变造,仅以其收到的仲裁文书与回执记载存在差异为由否定申请事实,缺乏事实依据。且仲裁委已收取包含经济补偿金在内的申请材料且逾期未作处理,张某据此起诉符合仲裁前置的法定要求。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1227.6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263.68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1044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建议将全部诉求一次性明确列明在仲裁申请书中,同时妥善保管仲裁委出具的收件回执、受理通知书等全部官方文书,避免后续就诉求是否经过前置程序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 用人单位如对劳动者的诉求是否经过仲裁前置有异议,应当提交充分的反证,仅以自身收到的仲裁文书内容与劳动者主张不一致提出抗辩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劳动者遇到被无正当理由退回、待岗期间工资低于法定标准、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